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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5日

    高校毕业生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选拔、任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毕业生档案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校两级分责管理毕业生档案

第一条  呼伦贝尔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档案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校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招生就业处对各学院毕业生档案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毕业生档案的邮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日常管理。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招生就业处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二、毕业生档案内容及整理要求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将学生的档案资料收齐,按照招生就业处的统一要求装入特制的毕业生档案袋内,一人一册,存入专用保密柜内。

第五条  各学院每年系统整理一次学生档案。各学院按照招生就业处的统一要求随时添加学生档案材料,按学年系统整理一次。招生就业处定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档案整理交接工作。招生就业处在毕业生离校前协调各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等部门,完成毕业生档案的交接工作,从各学院收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档案。

第七条  毕业生档案的邮寄。毕业生档案属机要文件类材料,根据毕业生派遣的流向,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转递手续,并向各学院公布邮寄去向。未经招生就业处的同意任何学生不得领取毕业生档案。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的调档。考取研究生调档和用人单位调档时,应届毕业生本人必须提供调档函、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招生就业处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档。

第九条  毕业生遗留档案的保管与查找。招生就业处统一保管各类原因造成的未能寄发的毕业生档案,并提供查询信息。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归档内容

1.学生高考资料;

2.学生入学时填写的学生登记表;

3.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登记表;

4.学士学位审批表;

5.学生成绩单;

6.论文成绩单;

7.学生入学和毕业体检表;

8.各种授奖、处分材料;

9.实习鉴定表;

10.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11.学生军训和思想品德考核表。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做好毕业生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安全、保密和准确。

第十二条  在整理档案材料时要认真鉴别,属于归档材料的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归档。

第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不允许使用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书写。一律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

第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信息记载要准确、规范。学生姓名要书写准确,不能用同音字,曾用名要填写,不能随意改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等各类材料的姓名应一致,各类表格的出生年月日应一致;其他信息要真实清楚填写。

第十五条  休学、参军的学生档案应作为非在校生档案(交招生就业处)妥善保管,学生复学完成学业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退学学生的档案应作为非在校生档案(交招生就业处)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对毕业生档案篡改、造假和利用毕业生档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四、其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关于做好毕业生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呼院招字【2017】6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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